2019年2月9日 星期六

新春且談安樂死


新春百無禁忌,「人日」還未過,且來談安樂死。因為有假期,這篇稿要提早交,在大除夕。我近日在想著黃伯未出獄就請張超雄議員向公眾傳達訊息:「有關照顧者嘅問題,我覺得香港要有安樂死,咁樣社會就唔使嘥咁多資源,窮人唔使咁慘,我哋唔會有錢請工人,唔會有錢去請三更看護。」當日有記者問我怎樣看,我說難以簡單說這合不合理,只是本港安老服務和照顧弱勢群體向來做得不好,紓緩治療服務亦不好,令不少患者希望安樂死,我們過去十多年來欠的債,應該急起直追。我注意到,張超雄認為毋須等到安老和紓緩治療服務達滿意水平才討論安樂死。
如果只是討論,當然幾時也可以。
現實地看,香港的法例傾向傳統保守的價值觀,墮胎、體外人工受孕、家庭和合法婚姻的法例都是。說「保守」是作為描述,conservative不一定是錯(也不一定是對) 。在這大環境,討論有可能是空談。
除非是讓我們更認真地聆聽和看待對方的觀點。
黃伯很能傳達觀點。他這一句話令我真的想了好幾天:「但只有生活有經驗、受過折磨嘅人,先會明白點解我會提出要有安樂死。」
這可以反過來說,「如果社會實在無法讓他們少受折磨,就應該給他們安樂死的選擇。」
這無論如何是令人困擾的立論。如果套用在醫療,會是什麼光景?過年前,前線醫護人員「鬧爆」情況惡劣的公立醫院,礙於制肘,各方的改善建議,包括來自工會的意見,只能小修小補。依黃伯的訴求,當公立醫療年年困境,苦無良策大幅改進,與其折磨病人,公立醫院不如提供安樂死?
這是不是一種「認輸」?政府有錢、在位者有智慧、醫者有能力、但礙於各種現實限制以及人口老化等問題,明年以至十年之後,公立醫療都只能是差不多這個樣子?
如果就是這樣,又如果上面的立論不錯,十年內提供安樂死作為選擇,就是應有之義?
這「三段論」有邏輯性,但左看右看,我都感覺不對,問題到底在哪裡?

原載 《信報》「醫三百」專欄,2019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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