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重頭想了一遍自己對安樂死和尊嚴死的想法。起初是因為應邀寫一篇文章,談瓊瑤之死。那篇文章也談及安樂死,認為在一個願意討論安樂死的社會,「生死教育」會是更為完整,社會也更加成熟。沒有寫進文章的是,其實瓊瑤並沒有特別鼓吹安樂死合法化,她一以貫之的主張是「尊嚴死」。
這與「安樂死」常被混為一談,因為有些地區立法讓「醫療協助自殺」合法化時,法例會美其名稱為「尊嚴死」(Death
with Dignity Act)。我認為是應該區分的。好死或善終包括有尊嚴地去世,要有尊嚴,並非只能訴諸安樂死和協助自殺才可以達成。
何謂有尊嚴地去世,本身是一個不容易清晰地界定的概念。因為容易生歧義,難以作為尋求共識的討論基礎。縱然如此,我還是覺得有尊嚴的死亡很重要,它也並不真是混沌模糊得說不清。
理解尊嚴的一個方法是反過來想一下。如果去到人生最後一程,變成「肉隨砧板上」,那很可能是失去尊嚴的起點。這個砧板,可以包括冷漠的、機械式家常便飯般的「醫療護理」程序,和被漠視的求死不能的痛苦。
另一個理解方法是連結著「尊嚴生」一起去想。在表面富足的社會,不少弱勢的人被忽略和受孤立,難以過著有尊嚴的生活。固然,尊嚴也有自己尊重自己的一面,但人是有血肉的,遭受賤視到一個地步,就難以守護尊嚴。與「尊嚴生」一樣,尊嚴死是兼有自主自重,和被基本善待兩個方面。
明報副刊「明明如月」專欄,7/1/2025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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