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公投墮胎:民情與中庸之道

愛爾蘭訂於525日進行公民投票,決定是否修訂憲法第8條修正案,從而容許國會放寬禁止墮胎的法例。這次公民投票毫無疑問是歷史性的。現時愛爾蘭的墮胎法在全球可以歸入非常嚴厲之列。一旦放寬,新的法例會趨近歐洲其他國家的「中庸之道」。這在一個以天主教徒居多的國家當然不是尋常的事。
在生命倫理學,墮胎與反墮胎的爭議是個大題目,這與生命倫理學的美國源流有關。在美國,墮胎是一個令社會長期對立甚至撕裂的政治議題,爭持角力可能僅次於種族問題和槍械管制。在香港,墮胎似乎從來沒有成為公眾討論焦點,香港法例有《終止妊娠規例》,傾向「保守」一邊,但留有相對寬容的空間讓醫生評估孕婦的身心狀況,法律規定的情況和程序底下進行人工流產。如果有人仍然嫌法例過度限制孕婦了的自由選擇權利,可以在境外例如內地接受人工流產 —— 中國大陸的墮胎法在全球是在非常寬鬆之列。
問題是,墮胎法例是「寬鬆」還是「保守」,有沒有一個普世的「中庸之道」,憑誰來說?入鄉隨俗便是合理?
尊重文化差異通常是不錯的,但這觀點未能解釋為何一些同是多數人民信奉天主教的國家,法例也會差異很大,例如西班牙與愛爾蘭。香港、臺灣和中國大陸文化同源,為何香港的法例傾向「保守」?如果說,那是因為經過英國殖民統治仍然沿用法例,那麼為何同樣曾是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墮胎法卻在全球寬鬆之列?況且,目前英國本身的墮胎法也是全歐洲最寬鬆之一。
在愛爾蘭目前的墮胎法,無論胎齡大小,醫生要確認人工流產手術關乎即時搶救孕婦性命,這是極為困難的臨床判斷。難道要等到孕婦病況惡化至垂危才做人工流產?
愛爾蘭公投墮胎的最大焦點是女性自主權。政府承諾,如果公投結果是贊成放寬,將啟動立法,除了醫學情景會放寬,更會容許懷孕不足12周的婦女無條件墮胎。即是說,在早期妊娠女性自己可以選擇墮胎,不需要醫學理由和社會道德認可。
愛爾蘭公投墮胎不是閉門的家事。若成功修憲,香港到時就比愛爾蘭「保守」了。

節錄自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84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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