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中,法國國民議會通過「協助死亡」法案,291票贊成、241票反對。下一步要經憲法委員會審視法案,重點是條款是否符合個人自主原則和人的尊嚴原則,才完全塵埃落定。
在我心目中,法國歸入「天主教國家」。教廷一貫反對安樂死。然而現代社會世俗化,信眾佔人口比例減少,宗教價值觀的力量趨淡,似乎是全球大勢所趨。在法國之前,近年已有西班牙(2021年通過安樂死合法化)和葡萄牙(2023年立法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進行協助自殺與安樂死),都是歐洲的「天主教國家」。
以上的綜述,有兩個名詞需要區分。雖然「安樂死」一詞有時被寬泛地理解為主動幫病人以死亡解除痛苦,但是準確地說,「安樂死」指的是由醫生或其他指定醫療專業人員主動採取措施(例如注射藥物),提前結束一個患有不治之症且處於極度痛苦中的病人的生命。「協助死亡」則是指病人在醫生的幫助或指導下,自己採取行動結束生命。在香港和很多禁止安樂死的地方,會把「協助死亡」嚴厲地稱為「醫生協助自殺」或「醫療協助自殺」。
法國此次通過的法案,就屬於「協助自殺」。符合條件的患者獲得致命藥物,由本人自行服用;因身體狀況無法自行完成過程的人,可以由醫生或護士提供協助。須符合的條件是:患有嚴重且無法治癒、危及生命的疾病;必須處於疾病晚期或臨終階段;承受無法緩解或難以忍受的痛苦。
《明報》副刊「明明如月」專欄,2/8/2026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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