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林慧思事件的處理

昨天我從人事管理角度提出,在處理林慧思事件中,尚有兩點可斟酙。一位讀者熟客認為:第一點無意思,第二點不可行。今天略加補充。我提的兩點是:
一、在處分之外,校方聲明有一句「期望林老師為當日言行向有關各方致歉」我說雖然聲明不須先徵求當事人同意,但如果能事先告知會有此額外的表述,就會更恰當。
一般而言,員工不能期望事先審閱校方呈交教育局的行政報告,但事關個人處分,若能讓當事人知道它怎樣敘事,或者更切合程序公義。
讀者的留言以及我的補充:
 -   讀者:林老師已多次公開聲明不會向警察道歉,而校方已決定聲明內容,校方是否事先告知林老師校方聲明內容已無關係。校方知道林老師一定反對。
我的補充:「事先告知」不是要求你不反對。我要做一件涉及你、而且估計你不會認同的事,事先告知一聲,不讓你caught by surprise,這只是基本的尊重和關顧。
 -    讀者:總結報告通常包括其他人士(例如學校的其他老師或學生)提供的証供、意見及資料、而該等人士可能不希望其証供、意見及資料和身份讓當事人林老師知道,以免影響其關係。所以校方不適宜讓林老師過目。
我的補充:一般公共機的做法是以黑色塗改筆塗掉其他人的具體資料和意見,剩下客觀的以及與當事人程序相關的資料,這種版本叫做 redacted version,是標準的做法。要不要提供是行政決定,但不難做到。

2 則留言:

My Time 提到...

謝謝區醫生專文對小弟留言作補充及回應,小弟充份理解及尊重區醫生的看法和意見。

匿名 提到...

區醫生是醫管局高層人士, 意見果然專業及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