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安樂死合法化悄然推進?

2020 年初至今Covid-19大流行,全球竭力抗疫,看似無暇理會與抗疫無關的醫療議程,但也有例外:安樂死合法化運動在好些國家取得重大進展。這乍看是矛盾的:一方面,抗疫的主導思想是盡力減少死亡,不惜(或迫不得已地) 壓縮個人自主的權利;另一方面卻容許安樂死合法化,讓個人可以自己決定放棄生命,甚至以法例規定醫療機構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予以協助。粗略點算一下,2019年前,只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容許安樂死,瑞士、哥倫比亞、加拿大、澳洲的維多利亞省、美國俄勒岡、蒙大拿等數州則是容許以醫療方式協助自殺(有各種限制)。自 2019 年以來,西班牙、葡萄牙在議會通過法案讓協助自殺或安樂死合法化,美國夏威夷、紐西蘭、澳洲的西澳省相繼開始實施法案,新南威爾士省在辯論中。

在日常用語,常把安樂死(euthanasia)與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一併統稱為(廣義的)安樂死」。協助自殺與安樂死是有差別的:醫生在前者是的角色是從旁協助(例如安排致死的藥物),最後一步是病者自己動手,所以是自殺」;而施行安樂死是由醫生以醫藥手段直接令人致死。

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醫生專業守則列明安樂死的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分。」(Direct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person as part of the medical care being offered.),指明這是在醫療情況底下蓄意並且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守則強調,這既是違法亦違背醫學道德。

婉言「醫療協助死亡」

「協助自殺」並不是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在香港也是違法的。各國的在立法過程中,當然不會採用「協助自殺」這樣負面的字眼(瑞士可能是唯一的例外),而會婉言稱之為「醫療協助死亡」(medical aid in dying) 。我看若是如果一個病人已經在病情的最後階段,正在死亡過程,那麼「協助死亡」也可以算是準確的,若是協助自殺的情景並不限於生命最後階段,那麼用「協助自殺」還是比較準確。本文在具體討論仍然採用「醫師協助自殺」的字眼,但文中使用「安樂死合法化」一詞則是廣義的,涵蓋直接施行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

每次討論與安樂死相關的題目都有必要提醒,安樂死不能與醫學上終止治療混為一談。撤走維生治療與安樂死是兩回事,在香港,安樂死並不合法,但在特定的條件下撤走維生治療是合法的,兩者之間要劃清界線

推進安樂死合法化可以視為一場逐漸全球化的運動。一地成功立法,即成為價值觀和文化相近的國家和地區的借鏡和動力。近年讓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立法的突破點都是協助身患絕症、預期快將死亡(有些是6個月、有些是12個月內)的病人解除無法舒緩的痛苦。比起爭取廣泛的「死亡權」(right to die) ——即是不問客觀上是否預期將死、甚至不必患有不治之症,基於個人的自主權,可以自決了結生命並且得到協助——聚焦在預期離死亡不遠的絕症或末期病人,無異較容易取得公眾以及政治上的支持。這樣聚焦立法協助末期病人死亡,是脫胎自美國俄勒岡州的《死亡與尊嚴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早於1997年開始實施)

筆者在《生命倫理的四季大廈》(香港三聯,2019) 書中有篇章談到,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並不只是哲學辯論,現實中的爭議有兩方面十分需要關注。其一是,在實施層
面有無誤用濫用?
監管是否敷衍了事?這在比利時有不少讓人不放心的情況,近年合法化的地區當中,美國夏威夷州(2019年實施) 在監管和統計紀錄上面也頗受批評。

提防不斷擴張範圍

另一關注點是,一旦打開了合法化之門,無論最先的許可範圍收得多窄,也很容易在進一步的政治遊說和法律挑戰底下,不斷地擴張範圍。特別在看重平等權利的國家,很難徹底反對一個遊說放寬限制的論點,即為何只有末期病者可以得到合法的協助解除痛苦?為何嚴重殘疾的病人不可以?進一步,為何不能自決的嚴重腦退化患者、法律上未能自決的兒童,不可以有同等權利?

加拿大的新近發展正是朝這方向走。加拿大從2016年起,通過合法化法案,允許「可合理預期」死期的病人能得到醫師協助死亡,單純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和未屆疾病末期的病者則被排除在外。2019年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裁定這些規定違憲。今年3月,新法案將項規定取消,非末期的病患也可以得到醫師協助死亡。

在香港,安樂死合法化從來不是議題,西方國家的趨勢——假如已經可以說是趨勢」的話——對我們是否無關痛癢?不一定。我注意新華社有報道,去年北京舉的全國行政協大會上,有委員認真提出,「我國應該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報道說這建議似乎有些「超前」,但仍然十分詳細地呈現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提出的主張。他承認,各國政府在安樂死立法後都面臨著很多具體操作上的難題,「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但認為只有使安樂死立法後,才可在法律準繩和嚴格規定基礎上作強有力的管理。(「中國政府網」,6/12/2020https://ppfocus.com/0/hi6902b27.html)

依筆者看,在家庭為本、尊重個人自主的意識較薄弱的社會,讓安樂死合法化會有多一重風險,就是病人會基於不想成為家庭負累,有壓力尋死。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21126

 


移民潮的真相

這一篇文章不多不少是緣於袁國勇醫生11月中在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的一番話,觸動而寫的。據《明報》的報道,那個訪問主要是談「疫苗護照」,主持人提及有些市民認為會失自由,問他對此有何感受。袁醫生回應說,自己經常向同事、學生說「真相最緊要、要堅持真相」。然後他「話鋒一轉,談及移民潮」,這樣說:「其實係咪真係一定要唔開心就要走?我覺得唔係,最緊要真係要持守真相、講真相,絕對唔可以容忍任何貪污,只要香港每一個人都係咁做,加埋我哋每日好忠心做好每日應該做嘅嘢,好好持守我哋嘅崗位,我覺得香港係有希望㗎,唔應該因為有過去嗰兩年嘅動亂、各方面嘅嘢,就令到大家放棄呢個地方。」

在過去一年選擇離開的人,現正準備或認真考慮離開的人,是否因為「不開心就要走」?相信沒有人會是開心地移民,但離開時不開心,和只因為不開心就走,有天壤之别,邏輯上亦不相同。

打個比喻:我在醫管局工作時期曾經管理人力資源,當時醫護人員士氣甚低,流失率在上升。辭職的員工當然是以不開心的居多,但他們是否「不開心就要走」?如果管理層是這樣想又這樣說,那就是不肯正視諸如工作環境、上下離心、歸屬感薄弱背後的種種客觀問題,而且無異是暗示,那些員工選擇離開是有些情緒化,因為思維負面而不肯堅持在公營醫療服務?

試想想,如果管理層想給員工打氣,規勸他們要正面、要看見希望,一味說:只要每個醫護人員緊守崗位,堅持廉潔奉公,講真話做實事,公營醫療一定有希望的。員工會怎麼想?「緊守崗位」這些話都沒錯,但不對焦也不正視問題,就只是泛泛之談。

說到底,移民潮因何而起,選擇離開或準備離開的人是基於什麼考慮而走,不應從想像或道德判斷去定性。這首先是一個需要實證調查和研究的題目,而前提是當局願意稍為放開定見,多渠道收集資訊。前提的前提當然是,不怕逆耳之言,不排斥真心的意見。

這樣想時,就知道我們離開「知道移民潮的真相」有多遠。不敢或不肯調查研究,不正視面對,如何「持守真相」、「講真相」?

我處於「認真考慮離開」的狀態,「認真考慮」的深切程度或者不是袁醫生所能想像的。我在本欄曾輕輕提過,自己其實是一個本性很難移的人,在美國念完醫科選擇不尋求綠咭居留,回港重新考執照試行醫,我對中國和香港的身份認同從沒游移,八九年、九七年也沒有想過離開。香港這十年的變化大,但大方向還是在我意料範圍之內。令我認真考慮離開的原因大概是兩樣:一是這個城市的管治變得如斯粗糙冷酷;二是「公平公正」因政治需要不斷地被重新發明。我喜歡文學,覺得曹植詩「鴟梟鳴衡軛」、「蒼蠅間白黑」兩句頗為切合當下的香港狀況。

或者我有代表性,或者我只是例外,完全不代表其他人,但歸根結底還是這一句:移民潮的真相究竟是什麼,首先是個實證的問題。如果當局展示勇氣面對它,或者我就不需要考慮離開了。

 【思遷集.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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