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與記者談未成年青少年捐活肝

413日星期四是復活節長假期的前一日。晚上覆《明報》「星期日生活」記者梁仲禮電話,談未成年青少年捐活肝的問題。三天前,17歲零  9個月大,欠3個月才合法例規定捐肝救母的少女向公眾陳情,掀起法律是否應緊急修訂的問題。
記者綜合了我與其他接受訪問的學者,寫成〈救一個人 製造一個病人〉,416日刊出。(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416/s00005/1492278497368)

以下節錄文章部分。
但正如區結成醫生所說,沒有一條法例可以照顧到一千種可能,像今次,17歲零9個月大的長女,被還欠3個月距離的法定門檻擋下了捐肝救母的意願,天幸是星期四傳出消息,媽媽鄧桂思得到有心人捐出合適的肝臟,手術定下來,意外已掀起守法還是人命要緊的討論,哽在喉頭,有待下嚥。
「我覺得現在公眾的討論,似乎是有少少將兩件事混淆在一起去思考。」區結成醫生去年從醫管局退下火線,現為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他認為要討論18歲未滿的人是否有向其他人捐出器官的自主權前,先要看在一般醫療情况下,如何處理當事人未成年的情况。
「一般在普通法中,一名病人簽紙做手術或拒絕不做手術,也會有一個成年及未成年的分界線,但比如十六七歲,其實也有相當的心智可以理解關於自己的福祉的事情,那作為醫生便要好小心去聽那位少年的意見。」一般醫療情况,未成年人士需要父母簽紙,子女的意願便是一個附帶的知情同意,粗略地說,父母那份是大,子女那份是細:「但如果細的那一份堅決不肯做手術,醫生也無法縛你上牀,所以也要傾,反過來說,有些手術對於子女健康很重要,父母因為個人原因不肯簽紙,最極端的情况便是醫生去尋求法庭的declaration去進行手術。」
未成年 自主「受惠」 不可自主「犧牲」?
「出發點是個人對自己身體自主的概念,我自己的身體有病,我自己可不可以話到事?為什麼我要18歲才可以自主自己的身體,而我17歲半,我媽便可以因為迷信而為我拒絕一個手術?」將這一種自主權的概念套用到捐肝救母的事件上去考慮,便衍生了今天不少人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稱「條例」)中18歲門檻的質疑:「但我剛才說的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權,是指在醫療上對他們身體有益的治療,今次講的是器官捐贈,是犧牲自己去幫助其他人,而且法例條文上限制了你可以考慮的空間,所以尊重自主的原則變成了不是絕對的,還要和其他事情一併考慮——當有一個法律好清楚,它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青少年時,法例的條例處理上便變成了是優先。」
區結成指,「條例」的背景是要保護青少年人,不會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因受到他人、群眾壓力或情緒壓力,而要犧牲自己:「所以它寫到很嚴是有原因的,但現在掉返轉好像人人都覺得不應該寫得那麼嚴,這一點我不一定同意。」
他認為青少年容易受到各種情緒影響,未必能夠完全理解手術的風險:「切較大塊的肝有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那你說青少年也能夠理解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大概是什麼,但後面還有十到二十多個百分比,會因為手術後整體健康受到影響,那便很難肯定捐贈者是不是能夠清楚了解。所以嚴厲一點去保護青少年,出發點沒錯,道理上也沒錯。」
法外有情 法不容改
他眼中,今次並不是個案和法例本身有衝突,而是法例因應其立法精神,不能處理到一千種可能,遇上了例外情况:「但醫生就是不能判斷什麼是例外情况,醫生不可以話,因為我同情這個人,今次便是例外,然後下次個醫生心腸硬一點,不同情另一個,便不是例外情况;今次是一個和媽咪很親近,媽咪又對她好好,好緊密的母女關係,但如果你換了另一種親屬關係,一種比較少少威嚴式一點的家長,會不會存在一種壓力,青少年必須要捐才能表示自己是孝順?那便會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處境。」一句「難道守法比人命重要」說來輕淡,放在當事人身上是千斤重的考量。
他傾向在現行法例中尋找酌情的空間:「會不會在某一些情况之下,比如律政司是可以先indicate不會向醫療方提起訴呢?不是話將它(手術)合法化,而是在一些特殊個案中,不採取刑事行動。」但據了解律政司已表明,不能提前斷言沒有法律責任。食物及衛生局長高永文則在修例的建議上口頭開了綠燈,說考慮活體器官捐贈者的法定年齡能否更有彈性,例如由臨牀隊伍評估18歲以下的捐贈者,若心智和身體狀况適合,可給予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酌情權。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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