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在作出關於自己的重要決定時,能有多大的自主權?對上一次我較為仔細地看這個問題是在兩年多前,當時香港社會在辯論應否放寬法例規定,以容許一名不滿18歲的少女捐贈活體器官給不幸急性肝衰竭的母親。當日社會的主流情緒傾向於同情,認為應該酌情容許例外。那還不止是一種情緒,人們是判斷少女心智成熟有如成人。數字上的年齡是死的,青少年的心智成熟可能因人而異。兩年之後的今天,香港處於凶猛的政治對抗之中,好像給送到另一個宇宙時空。今天來問同一問題:「青少年能有多自主?」情境完全不同了。
香港有保護兒童包括少年的傳統。保護兒童的法例反映了這一點,例如針對青少性行為有最低的合法年齡的規定,與16歲以下的兒童性交是刑事罪行,不可以解釋說這個15歲的少年特別成熟,有能力自主同意。
香港沒有統一的法定年齡。同意性行為的最低年齡為16歲,成人身份證在18歲時發放,但未經父母同意的合法結婚年齡為21歲。
法定年齡不一
法定年齡不一未必是不合理。青少年的自主能力不宜抽空地看,要考慮所作的決定有多複雜和有多大影響。年輕人年滿18歲就可以投票,但21歲或以上才能競選議會席位。邏輯很可能就是,議政是關係重大的,有較高的年齡要求不算不合理。當然也還可以爭論,為何訂在21歲?
有些法定年齡的差異不大合乎邏輯。例如青少年16歲可以同意性行為,但購買香煙和酒精的年齡為18歲。難道買香煙比性行為更嚴重?
更矛盾的年齡界線還有:法例容許年滿15歲從事全職工作,年滿13歲就可以兼職工作,但是少年卻不准「獨留在家」,否則父母可能被控疏忽照顧。邏輯在哪裡?難道在家比出外工作更危險?抑或是少年根本不適宜獨處?
在醫療方面,對青少年的自主也有規定,層次較多,但最少在邏輯上有一致性。一般來說,香港以18歲分界,但不是絕對界線。醫務委員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守則》)這樣規定:「十八歲以下兒童給予的同意屬無效,除非該名兒童能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如該名兒童未能明白所建議治療的性質和影響,必須取得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第2.12.1條) 這是先劃定一條界線,在界線之下再予例外處理的空間。
英國早在1969年的家庭法案改革把未成年人士自己做醫療決定(例如簽署手術同意書)的界線從18歲放寬至16歲。香港並沒有跟隨。為什麼?我看香港社會仍有相當程度的傳統中國文化觀念,認為孩子普遍是不成熟的,需要依靠父母出主意。父母作為家長常在監察孩子,不大願意他們學習自主,怕孩子離開自己的監察範圍很容易「學壞」。
這反映在大人稱呼青少年的用語上。青少年不是青少年而常是「小朋友」,廣東話更會叫他們做「細佬哥」或「細蚊仔」。最近我見有大學校長與大學生對話時,全程稱呼他們為「同學仔」,而學生們似乎習以為常,起碼是不以為忤。
界線以下空間
當年社會爭論,那位少女只差幾個月就滿18歲,為何也不能簽署手術同意書?捐出活肝是一項手術,上述的醫務委員會《守則》豈不是寫明了,十八歲以下兒童如果能明白醫療步驟的影響,又得到父母同意,就可以同意進行手術嗎?純在法律角度考慮,這是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成文法(statutory law) ,當中對18歲的規定是絕對的,不像一般治療的手術那樣有18歲以下的例外和空間。在道理上,活體捐贈器官肝手術並不是一種治療,手術對捐贈者有健康風險(而且不低) ,但沒有健康上的得益。
香港醫務委員會《守則》對18歲以下青少年的醫療同意自主權利留有餘地,應是參照了英國一個稱為「吉利克能力」(Gillick competence)的法庭判案概念。在1985年Gillick
v West Norfolk AHA一案,斯卡曼大法官(Lord Justice Balcombe)在判詞提出:「(雖然法例規定自主決定接受醫治的年齡為16歲) ,16歲以下的孩童(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醫治,只要該名孩童有足夠的智慧,能夠並已經充分了解即將在他身上進行的醫療行為。」香港的年齡界線是18而非16歲,但邏輯和道理相同:在界線以下也需要個別考慮。因此,在香港的醫療實務中,16至18歲之間的青少年遇上重要的接受醫治的決定時,醫生會徵詢他們的意願,而非由父母決定。
近日筆者在想,那些每到週末走在街頭抗爭的青少年看來很有主意,完全不是大人心目中的「小朋友」樣子,這難免令大人疑惑失措:政治險惡,青少年能有多自主?他們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他們真的充份理解被逮捕和被投入監獄或少年教導所是什麼樣的後果嗎?這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因為答案其實牽涉實證(而非個人意見) 。無論如何,我覺得評論者都不宜過多地將運動浪漫化,因為事情越複雜,情境越凶險,所作的決定影響越深,對青少年自主的心智要求也越高。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