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強制自我隔離21天道理何在?

参與「無國界醫生」在西非治療伊波拉病人後返國的的護士希科克斯Kaci Hickox要入稟法院,挑戰緬因州州長的強制家居隔離21天指令,民主黨左派和共和黨右翼為此角力。極右網站肆意人身攻擊,「你自己愛跟病毒上床是你的事,不要連累街坊」,希科克斯則揚言「絕不會任政客欺凌」。
公共衛生指令與個人自由之間有張力,從來也有。小如食肆內禁煙也是限制個人權利。因此問題是,州長指令希科克斯家居隔離有無醫學根據?限制人身自由21天是否太嚴厲?
伊波拉病潛伏期從3天到21天不等,這是要隔離「21天」的根據。
希科克斯的理據是,她自己早晚量體溫,一天未發病一天也沒有傳染性,為何要被強制自我隔離?
她的律師在法庭還可以把論點如此延伸:在德州有兩位護士感染了伊波拉病,先後康復出院了。依緬因州的隔離原則,豈不是所有照顧過這兩位護士的上百名醫護人員也要家居隔離,全體人員不准上班21天?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一天未發病一天也沒有傳染性

這是個醫學知識問題 , 如果是真的 , 她似乎有點道理 , 但感染了而未有病徵 , 是不是真的沒有傳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