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不是「網絡23條」,實是難明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搞到2015快將消失也未能通過,倒是給我時間了解它的概要。初步了解,覺得這並不是「網絡23條」,問題是複雜難明得很,令人很難放心。特首與歌手黃家強等人在政黨晚宴上合唱《喜歡你》片段,放上個人fb,有無誤墮法網,至今仍說不清。知識產權署署長指作為公眾人物的特首,或能以「報道時事」為由列入豁免,引來質疑;特首辦承認做法不理想,向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補交版權牌照申請,但又惹起更多疑問:只向一家組織補交申請,是否就已妥當?還是如一些網民所說,還有另外5個相關版權要處理?
我認為無謂大力挖苦特首,反而應該借此個案徹底研究,說明在這樣的場合唱一首歌放上網,應依何步驟守法,從而理解條例草案對普通人的影響。
因為素來不唱歌,又不會改圖創作,這條例對我應該沒有威脅?回心一想,我這網誌久不久就google一兩張圖片拿來插圖,有些圖片或有版權。我註明圖片來源,但不會特別設法尋找版權持有者,如此會否犯法?
網絡是人人有份的大千世界,諸如此類的疑惑實在剪不斷理還亂。要是版權條例有易明的豁免準則(例如非牟利的社交用途等) ,疑惑會少一些;現在的豁免規定很具體但瑣碎,遺留的疑惑便多。

19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版權問題由「民事」變成「刑事」, 這才是最令人擔心的「核心問題」。

匿名 提到...

若條例不經修訂而通過了, 區醫生看來已干犯法例, 不過, 特府向來選擇性執法, 區醫生既沒有參與政治活動, 亦似乎沒有得罪過任何權貴或高官, 特府的執法機關大概不會將閣下繩之於法, 區醫生應該可以高枕無憂.

yung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yung 提到...

1. 版權問題分民事及刑事,民事侵權由版權持有人索償,這部分自有版權條例已有,街頭賣藝者亦算公開發佈,同樣可遭索償,事實上我們到卡拉OK唱歌,也算公開發佈,已付了版權費。特首在宴會上唱歌,主辦單位可能已付版權費,但特首辦發佈上fb,是另一次公開發佈,屬民事侵權,版權持有人可向特首辦索償,索償要證明損失了多少而賠多少,特首辦向CASH或IFPI付費與否,不影響其他版權人(如有)索償,但由於可能得不償失,版權人是否真的告上法庭是另一回事。如認為這是惡法,則目前已是,跟2014修訂無關。有說法可以報道新聞作抗辯,這也言之成理,現時批評丶私人硏習丶新聞等是豁免理由。
2. 版權條例很早前已加入刑事罪行,以往賣翻版碟丶代影印書籍丶古惑天王bt便是,不是2014修訂才加。現時公開發佈達到損害版權人利益已是刑事,具體何謂損害版權人利益,由法庭判,當日古惑天王上載的電影夜魔俠等,只有三兩個人下載,法庭同樣說損害版權人潛在利益而判刑。反而今次修訂將刑事門檻提高了,要達到取代原作品的程度,所以能通過修訂的話,對普通版權使用者保障大了,不能通過的話,則沿用舊門檻。
3. 二次創作部分,cap圖的話,如cap的是電影,由於不是substantial+part, 多數無問題,但如cap海報改圖,目前已可能犯法。改歌詞不犯法,是另一創作,但用了別人的melody, 侵犯曲的版權,目前已可能民事或刑事。2014修訂加入戲仿作為豁免,對二次創作者有較大保障,如果通過不到,一旦被告沒有抗辯理由。
我看今次修訂是將本來的惡法寬鬆化,可惜網民丶政客及部分傳媒故意誤導,通過不了的話,不會有另一個更寬鬆版本,原有惡法依舊存在,香港人的反智,其實很可笑。

PeaceWind 提到...

我同意上面兩位「匿名」先生的看法:特府向來選擇性執法,所以「民事」變成「刑事」才最令人擔心。

Yung 君所言的三點或有理,但如果市民不了解不放心的話,強行立法仲能成功,亦只會令市民更不信任這個政府。希望Yung君能提出「網民丶政客及部分傳媒故意誤導」的根據,而由此所洐生出來之「香港人的反智」亦請收回。

很同意李怡先生早前的看法:「現在市民似乎已經對一切都不相信了。他們唯一相信的事,就是梁政府不可信。」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219/19418423

希望Yung君能回應以上的看法,以釋眾人之慮。

匿名 提到...

上星期信報專欄作者王岸然 , 評論網23條時 , 指出新例118(8B)段 , 實質是把刑事檢控的門檻 , 降得極低 , 而且條文的寫法 , 隱含要由被控的人自證無罪 , 這是令人震驚的地方 , 這些法律的技術性問題 , 普通人難理解 , 但既有論者提出 , 實令人極不放心 , 而且現在的律政司 , 愛以法律手段 , 達到政治目的 , 你叫市民怎有信心呢 ?

yung 提到...

匿名引述王岸然說新加的s.118(8B)把刑事檢控的門檻降得極低,這說法並不準確,2014修訂加入了傳播權,及侵犯傳播權帶來的刑責,原因是串流技術令侵權行為變得不用有一個複製品,令機頂盒大行其道又不能以現行版權條例處理,新加傳播權及s.118(8B)便是要處理這狀況,而s.118(8B)是照抄原有的s.118(1)(g),字眼也接近一樣, 只是將"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改為"向公眾傳播該作品",所以刑事門檻沒有降低,只是覆蓋範圍擴闊至串流式侵權。如果說這顯示刑事門檻極低,那現行版權條例cap.528s.118(1)(g)也是極低,但這是針對真的大規模侵權行為,至於一般網民,大可以該作品不構成替代品辯護。

匿名 提到...

今日信報林行止專欄 , 又談及網23條了 , 他說問題關鍵 , 是政府把很多不清不楚的條文 , 「修訂」入新例之中 , 這些「灰色陷阱」, 正是市民最怕的「懸在頭上的劍」, 發揮「寒蟬效應」的作用。當然今次網23事件 , 除了法律細節外 , 是梁政府陷入「民無信不立」的困境 , 「雨傘革命」後 , 沒有人再相信政府的說話。

yung 提到...

說梁政府不可信便要反對,那麼立法會所有要通過的法例也要反對?
網民擔心二次創作犯法,按目前ca.528 版權條例,已是民事侵權,也可能是刑事,今次修訂是令本來的惡法不太惡。
要反對便反對版權條例,而不是反對2014修訂,反對將惡法改得不太惡,不是反智嗎?
今次修訂不是將民事變成刑事,香港自1973年有版權法,引入英國版權法在香港適用,內裡已有刑事條文,其後不斷修改加闊範圍。07年諮詢文件引入上下載者有刑責,後來cut走download都刑事,11年後cut走貶損性傷害,14年加入parody抗辯及提高刑事門檻到取代原作品。

yung 提到...

現時的討論,是政治先於理據,不是看版權條例4年來討論如何?討論完有否好了?過及不過那個會好些?具體有何情況fair use cover而fair dealing不cover?或相反fair dealing cover fair use不cover?目前只見過譚允芝講按美國案例fair use不cover諷刺。至於對黃毓民莫乃光真令人失望,明白條例內容,但臨尾轉軚,只是政客一個。對吳宗鑾亦失望,居然說hello kity點心照侵權,已經成為不可信大律師,他原來2015年才入bar list,不知有否打過版權官司。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二十多年專研版權法,港大潘國雄是專家,替古惑天王辯護,港大李雪菁教版權法,請看看他們的意見,而不是網民意見。
發表意見前請看清楚2014修訂是什麼,而不是人云亦云,基於謠言而反對,一哄而起,像佔中時誤以為立法會要討論而衝擊,不是成為笑柄嗎?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LegCo_Brief_2014_c.pdf
目前修訂是better off,不是worse off。刑責門檻提高了: (a)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如有的話); (b) 分發/傳播的方式及規模;以及 (c) 如此分發/傳播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yung 提到...

不要引誰誰說了什麼話,李怡林行止不是法律專家,自己看看2014修訂,自己做判斷。區醫生有看,得出結論是不是23條,但難明。如果說難明便否決,我相信絕大部份法例也很難明,也要否決。立法會通過條例,需要在一讀,二讀後,成立法案委員會,經數以月計的審議,聽取各方意見,然後恢復二讀辯論,三讀通過。2014版權條例修訂也一樣,提出時是2014年,經過長時間審議才有目前版本,各位不要忽然想像自己是專家,看了兩篇文章聽了某人說什麼,就誓死贊成或反對。真有興趣,大可到bill com看兩年來的文件和討論,關係到二次創作部份,更應由2011年草案看起。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

匿名 提到...

政治問題當然要政治解決啦 , 立法程序本身就是政治o麻 , 請不要誤解現在是處理「法律專業問題」, 那是完全睇錯市 , 你搵幾多「版權法專家」解話都冇用 , 今屆律政司袁國強 , 在佔中清場過程中 , 濫用民事的「禁制令」, 又在高鐵「一地兩檢」中 , 想把大陸法律引入「基本法附件三」, 敗壞香港的法治精神 , 政府帶頭在「政治中捉法律棋」, 那市民怎還有興趣理會政府提交的法律 , 總之就係一句「唔信你」, 仲有一年幾 , 等梁政府收工 , 下一屆特首再算。

yung 提到...

如果如匿名君所言, 從現在起所有法例都不要通過, 你要的是不合作運動的延續, 這沒問題, 每人取態不同, 但不應以謠言作動員, 蒙騙一些不清不楚的人, 說2014修訂窒礙二次創作, 但其實修訂是有利二次創作. 如果匿名君能舉出就二次創作, 修訂後比修訂前更差, 我願收回反智說法.
過不到2014版權條例修訂後果是怎樣? 二次創作此刻已侵權, 沒有任何辯護理由, 版權人隨時出手起訴個別侵權人士, 讓你們見識通過不了所謂"網絡23條"的後果. 我重申, 如認為版權條例是惡法, 要反是反現行的版權條例, 要求撤銷版權條例, 而不是反2014修訂.

匿名 提到...

那就請版權人自已出錢打官司吧 , 不要用政府的公權力 , 為私人的民事利益服務 , 政府也不要借故用刑法 , 打壓言論自由。

匿名 提到...

市民是沒有責任 , 舉證說服政府的 , 如果在「鉛水」事件中 , 區醫生好似某醫官的態度 , 要求市民提出科學研究的數據 , 否定他的「一世拉勻 食你唔死」的說法 , 必定火上加油 , 「專業傲慢」, 在互聯網時代 , 會死得更快 , 不要拋出什麼博士 教授 專家來嚇人啦 !你估依家係博士論文答辯咩 ! 睇清楚現在網23 , 是處於什麼社會大環境

匿名 提到...

「但不應以謠言作動員, 蒙騙一些不清不楚的人」, yung君這個說法太好笑了
誰人能有這樣大的能力 , 講幾句說話 就可以動員別人 , 別人都是傻瓜嗎 ? 特區政府 , 傳媒老闆 , 親共喉舌 , 用了這麼多人力物力 , 也達不到這個效果 , yung君的說法 , 不是摑他們幾巴嗎 ?

yung 提到...

君不見有人網上講幾句話, 就一大班人圍立法會衝爛玻璃? 不是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請看看用fair use的美國狀況: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5/12/bank-of-america-gets-twitter-to-delete-journalists-joke-says-he-violated-copyright/
還有德國及英國:
https://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50816/01043931970/germany-says-taking-photos-food-infringes-chefs-copyright.shtml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5/12/you-may-soon-need-a-licence-to-take-photos-of-that-classic-designer-chair-you-bought/

匿名 提到...

「君不見有人網上講幾句話, 就一大班人圍立法會衝爛玻璃? 不是精人出口笨人出手?」
這些現象 , 在「梁政權」期間出現 , 有腦之士 , 應該會去尋求背後有何深刻矛盾 , 反省是否跟不上形勢。

匿名 提到...

互聯網發展一日千里, 香港法律追不上新時代新發展, 需逐步完善, 但正所謂一法立, 一弊生, 法律條文的增刪修改, 給予當權者不少操弄管制的空間, 連不少法律專業人士亦未必能夠弄個透徹明白, 一般平民大眾更輕易被愚弄被威嚇, 從而噤不作聲, 這是無可否定的事實; 以保障版權持有者權益為名的法律修訂, 對創新與言論自由的扼殺絕對不能低估, 貿然修改法例, 實屬不智, 而修例從嚴不從寬, 更令人懷疑包藏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