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線」專欄在《信報》每四星期刊出,半版空間兩篇文章,一長一短合而為一主題。這兒只取短的一篇。
加上引號的「急救」
寫這個題目,全篇都要特別用引號把「急救」一詞括起來,因為當「急救」完全不符合病人的利益和意向,那只是行禮如儀的動作,沒有治療意義。
在法律得到改革之前,台灣的醫生迫於無奈依 法「急救」;香港的法律比較合理,有空間讓醫生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和意向,但這並不表示香港的法律條文完全不須改進。
一個需要正視的法律問題在《消防條例》第95章第7條,其中規定救護員有職責「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i) 確保該人的安全;
(ii) 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 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這第(ii) 項在執行上變成無論運送的病人是否末期病人也必定要「急救」,即使末期病人已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反對心肺復甦術,亦有醫生在 文件上清晰表示病人的指示屬有效和適用,救護員仍會爲病人做完全無效用的心肺復甦術,進行所謂「急救」。對於這些末期病人,「被急救」只會帶來完全不必要的痛楚。《消防條例》這條文比台灣 「保護生命寧過勿不及」的法律更僵硬,須儘早正視。
醫管局在2002年已訂立維生治療的指引,在2010年進一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指引,在2014年更新「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時,更把涵蓋範圍擴展至非住院病人。本文作者一直有參與其事。雖有指引,前線醫護人員執行時仍面對一些困難。如果法律能夠配合,培訓得宜加上公衆教育,香港很有希望大大改善對晚期病人的保障和照顧。
原載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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