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 星期一

一河之隔:病人知情權的差距


「政治正確」令如今行文上要避免「中港兩地」的寫法,以免誤把香港劃在中國之外,但在討論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病人知情權的時候,難免會講「兩地差距」。過去四分一世紀,內地逐步改進有關病者知情權的規章和法例,兩地差距正在縮窄,但一河之隔仍有差別,香港的病人知情權以個人權利為起點,內地較多以家庭為本,遇上嚴重或緊急情況,近親主導醫療決定頗為常見,有時因非理性的決定引起悲劇,引發社會議論。在癌症病例,尤其多見向病者隱瞞病情。
改進的起點,有人從1994年開始說,也有人從2002年說起。前者是針對醫療機構管理的行政法規,列明病者知情權包括了對自己的病情、診斷和治療知情;後者針對的是進行的醫療活動時,應當由病者本人簽署同意書。著手的方式是試行病歷書寫的基本規範,除了病者不具備行為能力之外,凡特殊檢查、治療、手術等,都要病人簽署。這在香港看來十分基本,但當年在內地是很大的一步了。
《中國法院網》有劉成瓊文章指出,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權的基礎是尊重病人自主,並不是簡單的手術前簽字制度,但社會文化並未配合,而且《侵權責任法》的條文也有一些含糊,確定性和適用性都意見分歧,例如一方面用多條條文規定了對病人知情同意權的重視,但也留有空間給病者近親屬行使多項病者的代理人權利。有一條規定是「不宜向病者說明的,應當向病者的近親屬說明」,但什麼是「不宜向病者說明」的範圍呢?這可以很窄理解,也可以演繹到非常闊。怕病人受不了壞消息,醫生就只與親屬溝通嗎?
隱瞞病情也徒勞
山東臨沂市人民醫院腫瘤科公維宏醫師有網誌文章題目為〈癌症:家屬對病者隱瞞病情 既不科學也徒勞〉。文章引述多篇國內外調查,說明癌症病者大都希望知道自己的病情。並非西方奉行個人主義的社會才是這樣,在日本和中中國的癌症病者也一樣希望知道病情真相。
公維宏認為,若醫護人員無法向病者坦白講解病情,也就無從向其提供有針對性的心理支援,結果會進一步加重了病者的心理負擔。長期對癌症病者隱瞞病情也是不切實際的:病者總能從蛛絲馬跡中得知真相。對癌症病者一直隱瞞病情,有如於導演一場長期、全天候的話劇:指望病者家屬、醫護人員乃至病者病友都要有高超的演技,天衣無縫地編排「善意的謊言」,顯然不切實際!
容易流於機械化
香港在使用醫療同意書的時候,也有不理想的情況。劉成瓊對內地醫療的批評同樣可以套用於香港:醫護人員在工作上履行告知病人的職責,但有時不免流於形式化機械化,例如根據標準格式「照本宣科」,簡單複述,忽略實質的交流過程。另一現象是,為要減少法律風險,同意書的告知的範圍日漸擴大,涵蓋併發症的風險越來越多,病人吃不消。香港的「問題」可能還在於:現有方式「行之有效」,再思量改進的動力相對小。
原載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8730日,這是撮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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