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充滿動蕩和衝突,在緊張複雜的警民與醫療互動中,出現了一個問題:醫護人員有專業責任為病人保密,保護病人的福利,但是否同時需要與警方合作,甚至在某些情況底下違反為病人保密的原則? 這個問題並不是香港獨有的,也不是一個新問題。本文取材自英國兩篇相關文章,並因應香港的情況加以剪裁和說明。
尊重病人私隱,為病者保密,這是專業責任,比普通機構保護個人資料的最低法律要求更嚴肅,因為醫患關係不止是一般的服務合約關係,更有嚴肅的病人對醫護專業的信託。保密是維護醫生與病人之間信任的核心,如果病人對醫生能為他保密沒有信心,就會隱瞞病情,醫治就失去基礎。自古以來,醫生以希波克拉底誓言為醫德,近代《日內瓦宣言》進行了更新,無論新舊,都把保護病人私隱看得很重。醫務委員會和醫學會的倫理守則亦貫徹《日內瓦宣言》原則。
為病者保密的義務不是絕對的,但任何違反保密期望的決定為都必須視為例外,披露資料要遵循正確的原則。
在徵得病者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當然沒有違反保密要求,前提是病人的同意必須是自願的,而且充分知情,包括知道披露資料的後果。有些情況下,獲取病人同意並不可能,例如在深切治療病房昏迷的病人,醫生可能要從病人利益出發,與家人商討病情作醫治決定,這是默許同意的推定。
依法律要求披露
其次是依法律要求而向他方提供資訊。這通常是警方。這是一個可能會令人困惑的範圍。臨床工作上醫護人員必須注意,警方並沒有要求披露病人資料的自動權力,也沒有要求提供醫療紀錄的自動權利。如屬必須,警方需要取得法院命令。但是,在警方進行調查時,醫護人員不得向警方故意提供不正確或誤導性的資料。
舉例而言,如果病者在交通事故發生被送進深切治療部,而一名警官要求醫護人員抽取血液樣本進行酒精測試以助法醫調查,醫護首先要知道這是否法例要求,因為樣本必須是合法的,否則法院不能使用其化驗結果。這些程序應該由書面提出請求,並經確認其為合理。
較少爭議的例子是防止恐怖主義,英國2006年《恐怖主義法》要求專業人員向警方通報任何可能有助於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資訊,或協助逮捕或起訴恐怖分子。這與當前香港的情景無關,沒有人認為在示威衝突中受傷(即使是橡膠子彈所傷)
,就等如恐怖分子。
如果在醫療過程當中,病人承認犯了嚴重罪行,醫護人員要不要主動報警?這是有些灰色的地帶,因為何謂嚴重罪行並沒有一個完整的名單。英國的醫務委員會(GMC) 在其指引中未有對嚴重犯罪作出定義,但引用了國民保健系統(NHS) 的《保密業務守則》中給出的例子,包括謀殺、過失殺人、強姦、綁架和虐待兒童致造成重大傷害。
披露必須慎重
GMC 提醒,醫生必須平衡披露對病者的影響,以及不披露的話可能對公眾造成的危害。涉及槍支或持刀犯罪的罪行,與例如違例泊車的罪行當然是不同的。如果病人透露在計劃犯罪,而這罪行有具體的對象,在美國,醫生有義務去警告可識別的受害者,即使這有違病人保密的原則。在英國,醫生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去確定其他人有沒有面臨受傷害的風險。總的說來,只要醫生行為合理,沒有漠視對其他人的風險,並且平衡了對病人的責任和社會的責任,他不太可能因為披露與否的決定而被控告疏忽。
最後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範圍是公共衛生,特別在疫症流行的情況。香港和英國一樣,有公共衛生(疾病控制)法例,要求醫生被通過強制呈報特定傳染病或與工業有關的疾病來提供流行病學資訊。2003年SARS是香港的集體記憶,當時醫管局、衛生署必須依靠警方協助追蹤病人與接觸者,進行隔離。那是一個醫護人員與警方互相合作的戰役,與今天雙方處於互相提防甚至對立局面,是完全不一樣的情境脈絡。社會躁動竟然令一些前線人員沉不住氣。在此時節,更有必要回到穩固的專業倫理原則,慎重應對。
在香港近日的情境,考慮到以上的原則,或者可以提出以下幾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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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有權逮捕被合理懷疑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警方也有權在醫院進行逮捕,但是否適宜在動蕩和大規模衝突的局勢中立即去醫院進行逮捕?這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道德或法律問題,而是涉及更複雜的、是否明智(prudent) 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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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和護士並沒有義務協助警方去尋找或識別示威抗議中受傷來求醫的人士,更不應協助作出逮捕,除非有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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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醫院行政人員或前線專業人員主動向警方作通報,讓警方拘捕在示威中受傷的人士,這一定是違反專業的,除非是有明確的資訊,判斷若不通報,這些人士對公眾會有嚴重而具體的危害。
參考:
K Blightman, SE Griffiths.
Patient confidentiality: when can a breach be justified? Continuing Education
in Anaesthesia Critical Care & Pain, Volume 14, Issue 2, April 2014.
C Wills. Confidentiality:
When can GPs disclose information to the police? GPonline, 18 April 2017.
原載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