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吳靄儀講解終審判決

網誌可以抒情也可以只誌記,令天是誌記。
前兩天我依自己的理解,略述終審法院判決現行申請綜援規定是違憲的理由;今天直接引述吳靄儀的文章〈終院裁決與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她對終審法院判辭的解說比我準確,在此轉貼以記。
終院的裁決,理由十分清楚而簡單,就是《基本法》第36條之下,「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在第145條之下,特區政府有權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因此,一方面社會福利權不是只屬住滿7年的香港永久居民而是屬於「香港居民」,承傳原有制度,住滿一年已合資格,但另方面,這項權利並非絕對和不可減損,而是可以「依法」 - 也就是按照既定的規章制度 - 加以限制。法庭並不干預行政當局選擇甚麼政策,而是只審核有關政策對該項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法律準則。所指的準則,就是是否有正當社會目標(legitimate societal aim)、是否針對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rationality),以及做法是否為達到目標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見裁決書的第3839段)
法庭如何基於上述準則作出裁決,憑藉的是申請人和政府當局雙方各自提供的事實和爭辯的理據,不是法官自己對新移民處境的認同與否,或認為甚麼政策才是上策。
由此可見,法庭怎樣裁決,要視乎政府提出的解釋和根據是否充分。判決書說明:「只有在明顯地全無合理基礎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裁定該項限制為不相稱(“the restriction will only be hel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f it is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見判決書第43段)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重點是當天將福利權放進了憲法。法官甚至說,一年也可受質疑。假如說,政府及立法會通過了法例,規定住滿七年才可遊行示威,這法會被視為違憲吧,同樣道理,當福利權放進了基本法,便不能對香港居民(七年以下的也是),施予不合理的限制。下次官司可能挑戰一年的限制。

匿名 提到...

中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判定特區政府的做法違憲, 對於擁有法律專業學識及經驗的人來說, 理由十分清楚而簡單, 而一般平民百姓, 看過吳靄儀或其他人的解說, 亦不難明白箇中道理. 但我奇怪的是, 初審及覆審的法庭法官為何均下了錯誤的裁決, 法官在今時今日是否對於特區政府有所忌憚或有所"配合", 失去獨立性, 還是專業能力不足?

匿名 提到...

「法庭怎樣裁決,要視乎政府提出的解釋和根據是否充分」

法官只根據控辯雙方提出的解釋和根據作裁決這特性,正好顯示法庭沒有能力,亦不應就有重大政策影響的課題作決定。
法庭就有重大政策影響的課題作出的決定,受影響的不單是控辯雙方,還有其他許多人(例如納稅人),但是,他們的解釋和根據法官就不知道。因此,如果政府在應對官司時有疏忽,沒有將制訂政策的數據好好的表達出來,以證明降低新移民申請綜援的門檻,會對公共財政有嚴重影響,法官就鹵莽地以政府提出的靜態數據,認為真的沒有影響,判政府敗訴,但真正的輸家不是政府,是要為綜援買單的廣大納稅人啊!他們的解釋和根據法官就不管,這公平嗎?正如在莊豐源案,法官對裁決影響的預測完全錯誤,輸家不是政府,是其他許多人,包括那些雙非兒童和家長。
請法官認清自己的局限,不要再以為他們是全知全能,隨便亂判。就功德無量了!

可憐的納稅人

匿名 提到...

"法官對裁決影響的預測完全錯誤"

法官根據法律作出裁決, 毋須理會裁決的影響或為裁決的影響作出甚麼預測, 而根據事實, 法官今次的裁決不會對香港政府的財政帶來任何沈重負擔, 大眾不要被聳人聽聞的危言所惑.

法官也是納稅人, 也是某些人口中的輸家, 法官不惜做輸家也要下此裁決, 可見法官公正不阿, 沒有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