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綜援:終審法院為何這樣判決

終審法院五位大法官一致裁決,社署規定新移民最少要在港居住滿七年才可申請綜援,是違憲的規定。過往「居住滿一年可申請綜援」的規定因而復活。
昨天聽了一位叫Karen的法律界人士在商台詳細講解終審法院大法官的判詞,我的理解是這樣:
終審法院並沒有裁定政府不可以為新移民申請綜援設限。它也沒有以「新移民應享絕對平等的權利」那種觀點立論。
它認同社署辯詞立論的起點:政府有必要考慮社會福利長久的可持續性。其次,亦可承認規定的寬與緊,跟社會福利的可持續性是相關的(relevant)
五位大法官所不予認同的是,在港居住滿七年的規定與維護社會福利長久的可持續性真是「合乎比例」(proportionate)? 這即是問,以新移民來港人數和他們申領綜援字的比例來看,真有必要如此限制,才能避免社會福利制度「爆煲」?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法官們說降低新移民申領綜援的門檻,不會增加福利開支,他們有作過甚麼調查嗎?他們只用了數年的靜態數據,就代替公眾作出這個不可逆轉的決定,會否太鹵莽?太自大?當年莊豐元案法院也說很少雙非嬰孩的例子,對香港人口不會有影響。現在呢?為甚麼法院仍不吸取該案的教訓?我想問法官大人,如果日後因為裁決令福利開支大增,除了加稅外,我們可以怎樣undo 他們今次荒謬的裁1決?

像被強姦了一樣的納稅人

匿名 提到...

我得若要居港滿一年便可領取綜援,便首要把綜援制度全面更改,即:失業的支援設期限,過了一段時間仍沒有工作,便要撤消。並且以個人做單位,不是以家庭為單位。有工作的便可領較多的低收入支援,同樣設一個期限;鼓勵人努力增值技能和改善生活。沒有工作的所領的便相對較低,且交勞工署協助為其尋找工作。現時的制度,只會消磨人的意志,根本推動不到人投入工作。反而為了保住份綜援,寧願做少點,但求賺數百元(八百元輍免之內)甚至不做。有需要領取是有其權利,但是否要無限期地支援他們呢?

匿名 提到...

綜援金額不高, 祇能滿足受助者基本的生活需要, 當然, 對虛報入息或資產的人來說, 綜援金就是花紅, 對納稅人不公平. 中審法院五位法官認為規定新移民住滿七年才能領取綜援, 從衡量社會福利制度會否不堪負荷的角度審視, 完全站不住腳, 故此一致認為政府的做法違憲, 在下絕對同意. 祇要心平氣和, 放下歧視和偏見, 客觀面對事實, 不可能不同意法官們的公正判斷.

My Time 提到...

我非常贊同第三位匿名君(12月20日下午12.37)的意見,綜援是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給有困難的人,不應區分永久性居民與否。2004年才更改的規則並不合理。某程度我也認同第二位匿名君(12月20日上午10.37)的提議,香港失業率甚低,找工作不難,如長時間不工作領綜援而無合理解釋者,一定有問題,政府應協力安排工作,一定期間內不工作便應取消援助。亦要嚴格處罰行騙綜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