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在醫院病危,護士來電話,請你盡快來醫院,醫生與你商談下一步的治療。
醫生與家人商談,解釋病情之外,就會談到心肺復甦程序(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簡稱CPR) 與續命治療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有時醫生會詢問家人知不知道病人對心肺復甦程序的意願;有時,急忙中,這就像在催問:是否同意放棄續命搶救?
無論醫生是否細心,他需要問清楚的這個問題 ¾¾「 是否在病歷紀錄上寫明『不施行心肺復甦』的指令?(稱為Do-not-resuscitate,DNR;或更準確地稱為Do-not-attempt resuscitation,DNACPR)」¾¾ 對家人來說總是突兀的。兩種反應頗為常見:一是「我不是醫生,怎麼問我?」二是「當然救,怎可能不救?」
追本溯源,醫學界是晚近至1974年才公開指出,在病況已無可挽回的末期狀態,CPR和隨之而來的「插喉、駁機」維持呼吸、用藥物阻慢心臟衰竭,對一些病人是負累而非裨益。這個重要的專業意見是美國醫學會提出的。當年,若要作出DNR的決定,必須向法庭申請「不反對」許可令。四年後,法例才容許醫生與家人經過商談作出DNR的決定。那是我念醫學院的第一年。
怎樣商談才算合乎法律、倫理和人情,有各種不同情況,要考慮的因素也有多個層次。雖然有些醫生仍然相信只要自己的專業判斷無誤,加上良好的溝通能力,DNR指令是為病人好,毋庸置疑,但是現今主流的看法是,臨床指引是有必要的。
指引能釐清大部分問題,確立良好原則,但指引不能取代專業判斷。如果病人仍然清醒,在法、理、情都應由醫生提意見,病人自己決定,家人應予尊重。較複雜的情況是,病人未昏迷之前不曾表達意願,醫生基於專業判斷以及病人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需要作出建議,爭取家人理解。若病情確已無法逆轉,醫生在法律上有權不施行心肺復甦的,但普通人感情上未必接受,這是微妙的難處。 (「醫院的的前因後果」系列之四)
1 則留言:
幾年前也面對過這個決定,當時親人病重,受痛楚煎熬,所以內心並無掙扎,雖不忍見她生命到了盡頭,但亦不覺得需要搶救,使痛苦延續。有時人的願望就只能這樣卑微:親人安詳離世,便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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