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安樂死:哲學的提醒

[續昨]
斌仔在書展的座談會上費勁地、一句三頓地講說他為什麼堅持要求政府諮詢立法,把安樂死非刑事化。他的呼吸只容許很慢的(比常人慢三倍)的速度說話。但正因為這有異平常的節奏,令人很易不自覺地在那些停頓的空白處跌入沉思。
他的論點建基在:(一)健全的人有能力結束自己的生命,但癱瘓的病人不能;(二)自殺行為已經非刑事化,為何協助但癱瘓的病人結束自己的生命不可以非刑事化?(三)這樣剝奪癱瘓的病人選擇結束生命的權利,算不算歧視?
斌仔能能感動人。同樣的一番話,出自他口中,與其他人就是不同。同台座談,台上不會有人直接駁斥他,台下也沒有。
嘉賓講者當中,有兩位是哲學學者。他們當然很容易看出這三段推理的謬誤,但只是婉轉地提醒另一種看法。
城市大學陳浩文提醒,我們或者可以主張個人有選擇死亡的自由,卻很難說有死亡的權利。「自由」與「權利」是不同的。「自由」只是說社會不應干預個人;「權利」卻是指社會有「義務」協助個人自殺。有人要跳樓不遂,旁人有責任推他一把嗎?
理工大學余錦波提醒,「安樂死」是以醫學手段「解決」病人痛苦,若把議題撐闊到任何人只要覺得沒尊嚴就有權利要人協助自殺,是不必要的混淆。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癱瘓的病人沒有選擇結束生命的自由, 社會是否有責任幫助他們取得這種自由?

匿名 提到...

//....城市大學陳浩文提醒,我們或者可以主張個人有選擇死亡的自由,卻很難說有死亡的權利。.....//

都話明那是有特殊約束條件的人, 癱瘓的病人o麻 ! 自已身體狀況實現不到的自由, 還叫做自由嗎 ?

只是叫協助這種病人實行死的自由的醫護, 沒有刑責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