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民主程序」可寬可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授依循李飛主任訪港的講話,認為中央屬意提名委員會經兩階段選出特首候選人,先由選舉委員提出推薦人選,再通過「民主程序」得出候選人。他指出未來政改諮詢的關鍵,就是在第二階段中如何選出候選人。
我注意到,李飛說「民主程序」具體形式可有多種,候選人須獲得提委會過半委員支持只是「一般理解」,如何體現提委會集體意志還需再作討論。
可以「再作討論」的空間不算很大,但視乎設計,還是可寬可緊。
我的模擬
1.     假設最終只容許三個候選人讓市民一人一票選擇。
2.     假設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是:六成是抗拒泛民的「建制派」、兩成屬「泛民或親泛民」、兩成是「中間或獨立」。
3.     假設有四名参選者獲得推薦,其中一名屬「泛民或親泛民」,提名委員會要「4揀3」。
「民主程序」設計:
A.      如果必需獲得提委會過半委員支持才可成為候選人,則六成「建制派」委員已可否決任何不順眼的参選人,想多保守就可以多保守。
B.      如果委員一人只有一票,則視乎「中間或獨立」委員的傾向,「泛民或親泛民」参選人有可能入閘。
C.      如果規定委員一人投三票(「投全票」) ,則效果與A一樣,六成「建制派」委員可以控制一切。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這個所謂「民主程序」其實就是篩選程序, 若無這個程序, 提名方式反而較民主, 實在包藏禍心, 充滿欺騙成份.

匿名 提到...

在C的情況下,建制派委員怎樣可以(一定)控制一切?
假設共有十名委員, 依2和C, 六名建制派十八票、兩名泛民或親泛民六票、兩成中間或獨立六票。 4揀3之下, 就算機會不大, 泛民仍有可能入閘. (例如拿下泛民六票和獨立兩票.餘下22票不足3乘8.)
是否我對一人投三票理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