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談選舉委員會如何設計「民主程序」,讀者不明白。他留言問:在C的情況下,建制派委員怎樣可以(一定)控制一切?
他的算法:
假設共有十名委員, 依2和C, 六名建制派十八票、兩名泛民或親泛民六票、兩成中間或獨立六票。 4揀3之下, 就算機會不大, 泛民仍有可能入閘。
(例如拿下泛民六票和獨立兩票。餘下22票不足3乘8。)
我前天的說法:
C.
如果規定委員一人投三票(「投全票」)
,則效果與A一樣,六成「建制派」委員可以控制一切。
可以依讀者假設,十名委員要處理四位参選人,從中推選三個。 委員須「投全票」,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每個委員也要揀選3個。讀者以為,在最樂觀的模擬情況,單是兩名泛民/親泛民的委員就可以給泛民参選人「陳泛民先生」六票(2 x 3=6)。這是錯的,因為每個委員要揀選3個不同的参選人,不可以在投票表格上填三次「陳泛民先生」。
「投全票」厲害之處正是逼你填上3個不同的名字。連不喜歡的参選人也要勉強填塞空位。
就算不用「全票制」,每個委員只是「最多可揀三人」,建制派委員已控制一切,因為3個建制派候選人每人也分到有6票,「陳泛民先生」最多只得4票(兩位泛民/親泛民委員、兩位中間/獨立委員,每人給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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