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1日 星期日

美式醫療匱乏因由

中秋節前,人在美國東岸,在BaltimoreBarnes & Noble書店大樓遇見到一本書Health Care for Some (Beatrix Hoffman著,2012) 。我在網誌上說,這樣一本書,「感覺上等了二十年」。
為什麼?我長期觀察美國這個讓人又羨慕又詬病的醫療系統,她有最先進最有活力的醫院,但整體人口健康指標差勁。儘管人均醫療支出全球第一,全國有47百萬人民全無醫療保險保障,即使奧巴馬總統費盡氣力促使國會在2010年通過醫療改革法案,等到2014年全面實施後,估計仍然有近2千萬國民沒有醫療保障。
美國的醫療格局與全世界都不同,一般的理解是,這是一個祟尚自由和競爭的社會,適者生存,貧富懸殊可以接受。我長期有疑問的是:美國從立國憲法就已高舉「天賦人權」,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其中有right to life,為何醫療並不視為基本的「人權」?
懶惰的解釋是,美國把「不可剝奪的權利」掛在口邊是偽善的,不能當真。在政客口中,「人權」或者是偽善,但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就不是輕率的。在19世紀末,多次法院判決,醫院有權不接收病人,無經濟能力的病人無權要求醫院提供醫療,那怕是重病大病。1934最高法院裁決Birmingham Baptist Hospital vs. Crews一案,一槌定音。Geraldine Crews是個兩歲女孩,急性白喉病由父親送到急症室,只打了一針抗毒素藥,就被指令在大風雨中回家,回家後15分鐘便死去。
19世紀末到1929年大蕭條前,美國的醫院以志願醫院 (voluntary hospital)包括教會醫院為主。原則上這些醫院有慈善角色,但法律上可拒收病人。
問題是,為何這些見死不救的案例屢見不鮮?人民多義憤,手上有選票,怎麼都改變不了醫療的格局?本書作者以歷史見識和社會關懷細說從頭。她的一些剖析,下周談。(「醫院的的前因後果」系列 · )
《明周》2012114日】


圖片來源:Oldamericancentur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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